一、專項職業能力的確立原則
(一)可就業的最小技能單元原則
每個專項職業能力是一個可就業的最小技能單元。“可就業”是指社會上有一群人憑借此項能力就業謀生;“最小”是指它的適用范圍小于“職業”,作為一項就業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劃分等級。
(二)技術性原則
技術性是指專項職業能力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掌握這項能力需要經過師傅的指導或相應的實操培訓。簡單體力勞動不能作為專項職業能力。
(三)與國家職業銜接的原則
凡能與國家職業標準中的模塊直接對應的專項職業能力,且符合最小技能單元原則,該專項職業能力培訓與考核時應遵循標準中相應模塊初級工的要求,不必單獨編寫考核規范。
二、名稱
一般用“具體產品或服務的名稱+動詞”來進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區綠化”等。專項職業能力的名稱不能與工種或職業名稱雷同。因此,專項職業能力名稱后不能有“工”、“員”或“師”等表示工種或職業名稱的詞。
三、定義
一般應按照“運用……工具設備或材料,在……場所、環境或條件下進行……制作或提供……服務的能力”的格式來定義專項職業能力。如“服裝縫紉——利用服裝縫紉設備和服裝材料,將各款服裝裁片縫合成服裝的能力”。
四、適用對象
運用或準備運用本項能力求職、就業的人員。
五、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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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名稱: 職業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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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 |
操作規范 |
相關知識 |
考核 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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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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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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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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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領域是指專項職業能力所對應的職業(《職業分類大典》中的細類)。
工作任務是指完成該專項職業能力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必須經過的主要步驟或程序。需按先后順序列出。一般情況下,每個專項職業能力下應列出3項以上的工作任務。
操作規范是指每一個操作步驟應該達到的要求、標準或階段性的具體工作成果。
相關知識是指完成相應的工作步驟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工具設備的知識,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按照“干什么,學什么”的原則,列出跟每一個具體操作步驟直接相關的知識點。
考核比重:根據每項具體工作或階段性成果的重要性及技術復雜程度確定其在考核中應占的比重,用百分比(%)表示。
六、考核要求
(一)申報條件
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有相應技能的勞動者均可申報。
(二)考評員構成
根據各個專項職業能力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考核方式與考核時間
根據各個專項職業能力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單獨考核理論知識。但對技術復雜性較強、安全要求較高、影響消費者安全與健康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內容中必須包含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操作和衛生知識。
